㓝的说文解字
《说文解字》(大徐本)
卷别卷五下反切戶經切頁碼第162頁,第6字續丁孫
𠛜
異體㓝、𠛼、刑
罰辠也。从丼从刀。《易》曰:「井,法也。」丼亦聲。
附注楊樹達《積微居小學述林》以為「㓝」字左像棺形,「㓝罰字無可象,故以棺形表死刑,从刀則示刀鋸之刑。」
附注《說文新證》:「『刑』、『㓝』應該是同一個字。刑字是從荊字分化出來的。荊字本來作『』形,其後加『井』聲,變成从刅,井聲;既有井聲之後,『刅』形就類化為『刀』形。在周金文中,『㓝』字既可以表示荊楚的『荊』,也可以代表刑罰的『刑』;同時還可以假借為『形』、『邢』等。」
《说文解字系传》(小徐本)
卷别卷十反切賢星反頁碼第406頁,第2行,第3字述
罰辠也。從刀、井。《易》曰:「井,法也。」井亦聲。
鍇注臣鍇曰:「通論僃矣。」
《说文解字注》(段注本)
卷别卷五下反切戸經切古音第十一部頁碼第862頁,第2字許惟賢第383頁,第5字
罰辠也。
段注假借爲典𠜚字。
从刀丼。易曰:丼者法也。
段注此引《易・說》从井之意。井者法也。葢出《易・說》。司馬彪《五行志》引《易・說》同。《風俗通》亦云:井者,法也。節也。《春秋元命包》曰:𠛜,刀守井也。飮水之人入井爭水。陷於泉。刀守之。割其情也。又曰:网言爲詈。刀守詈爲罰。罰之爲言內也。陷於害也。已上見玄應《大唐衆經音義》,徐堅《初學記》。夫井上爭水。不至用刀。至於詈駡當罰。五罰𣃔不用刀也。故許以罰入《刀部》。謂持刀駡詈則應罰。以㓝入《井部》。謂有犯五㓝之辠者則用刀法之。同一从刀。而一系諸受法者。一系諸執法者。且从井非爲入井爭水。視《元命包》之說。正如摧枯拉㱙。安置妥帖矣。故其書百世師承可也。
丼亦聲。
段注戶經切。十一部。按此㓝罰正字也。今字改用𠛬。𠛬者,剄也。見《刀部》。其義其音皆殊異。
㓝字的相关索引
# | 书籍 | 索引 |
---|---|---|
1 | 汲古閣本 | 第321頁,第5字 |
2 | 陳昌治本 | 第418頁,第5字 |
3 | 黃侃手批 | 第327頁 |
4 | 說文校箋 | 第207頁,第9字 |
5 | 說文考正 | 第200頁,第3字 |
6 | 說文今釋 | 第708頁,第4字 |
7 | 說文約注 | 第1241頁,第2字 |
8 | 說文探原 | 第2803頁,第1字 |
9 | 說文集注 | 第1039頁,第3字 |
10 | 說文標整 | 第127頁,第9字 |
11 | 標注說文 | 第205頁,第9字 |
12 | 說文注箋 | 第1639頁,第2字 |
13 | 說文詁林 | 第5292頁【補遺】第16782頁【後編】第18193頁 |
14 | 通訓定聲 | 第3403頁,第2字 |
15 | 說文義證 | 第423頁【崇文】第1689頁 |
16 | 說文句讀 | 第633頁 |
17 | 說文新證 | 第359頁,第2字 |
18 | 章授筆記 | 第215頁,第6字 |
19 | 古字詁林 | 第五冊,第275頁,第1字 |
20 | 古字釋要 | 第512頁,第1字 |